龙江药店由于经营不善,于2008年3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《关于停止经营药店的申请书》。据调查,该店于2007年10月起已未从事药品零售活动。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,根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,决定依法撤销龙江药店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证号:琼DB2800044)。
特此公告